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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郭某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白酒,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不仅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还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0970元。本案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企业搜索引擎营销案例
企业搜索引擎营销案例报告会上,播放了《一路芳华映初心——吴秋瑾同志先进事迹专题片》,安徽省女子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张晴霞,省女子监狱十八监区三级警长任莎莎,吴秋瑾之子、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级警员贾若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心开始》栏目编导张梅君等4位报告团成员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深情讲述了吴秋瑾同志的先进事迹。吴秋瑾同志和40名监狱民警代表一同登台,集体向警旗敬礼、重温训词精神。整场报告会朴实真切、感人至深,引起与会同志强烈共鸣,现场不时响起热烈掌声。企业搜索引擎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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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树牢共同体意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协同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基层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是一个由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所构成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每一个行动主体都居于不同的地位、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基层政权组织是组织者;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是重要参与主体。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共同构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同心圆”。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的“同心圆”作用,就必须树立“共同体”意识,着力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这就要求,基层社会治理必须明确制定不同行动主体的治理责任清单,明晰不同行动主体的治理责任边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协同力,从而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协同效能的最大化。《企业搜索引擎营销案例》